在市場交易中,交易方濫用較交易相對方的優勢地位存在三種情形。其中,濫用優勢地位行為限制了市場主體自由、自主的經營活動,是一種侵害市場自由競爭基礎的反競爭行為,與民法調整的權利濫用行為和傳統意義上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不同。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以行為主體具有優勢地位為要件,需判斷交易相對方對交易方的依賴性、交易方的市場地位及足夠的、可預期的轉向可能性。該判斷方法以交易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直接視角,但需要進行市場結構的要素分析。同時,濫用優勢地位的不當行為也應當從是否阻害市場競爭的角度進行劃分和認定,考量行為的廣泛性和不利益程度。對此,從濫用優勢地位行為侵犯的法益、行為性質、違法分析範式、預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發生等多重因素出發,將其納入我國《反壟斷法》規制更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