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衡股東權利與公司利益,《公司法》賦權公司以具有“不正當目的”抗辯股東的查閱會計帳簿請求權。由于《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抽象且原則,就其司法適用仍有進一步解釋的空間。實證研究發現,各級法院在多個審判焦點問題上存在“同案不同判”“類案不類判”的現象,背後則是“同法不同釋”。關于“不正當目的”的規範完善與司法裁判要恪守三個基本原則:整體把握目的正當性規則體系,不能孤立、片面視之;明確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則,準確解釋、審慎適用“不正當目的”條款;完善委托中介機構查閱、限制所獲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後規制措施,最終達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