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285條(下稱「35 U.S.C. § 285」)規定:「法院於例外情形得判決合理律師費予勝訴當事人。」 從該條文得知,美國專利訴訟,不管訴訟當事人誰勝誰敗,原則上皆負擔各自律師費,此稱為「美國法則(American Rule)」 ;法院僅於「例外情形(exceptional cases)」得將勝訴當事人之律師費轉嫁予敗訴方。35 U.S.C. § 285是律師費轉嫁(fee-shifting)之賠償條文 ,而非懲罰、制裁之條文 ,其立法宗旨是敗訴當事人有不合理訴訟行為,致勝訴當事人為攻擊或防禦該不合理之訴訟行為而負擔原本就不應招致之律師費,造成其重大不正義(gross injustice)之結果,故藉由賠償勝訴當事人之律師費,使其免受該不合理訴訟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讓勝訴當事人有誘因去積極抗辯該不合理之訴訟行為 ,同時遏阻(deterrent)敗訴當事人再出現該不必要之訴訟行為 ,不僅節省當事人訴訟成本,更將司法資源保留給具有合理之實體意義之專利侵權案件 ,達到專利制度平衡鼓勵保護創新與競爭之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