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其中所列三款情事又統稱為「先前技術」。這三款情事的共同特性在於,均需為「申請前」已發生的事實,換言之,即便有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事實,如果該事實並非在申請前所發生,亦不構成專利法第22條所規定的先前技術。前述三款情事還有另一共同特性在於,均需有「公開」之情事,如果雖已見於刊物,或曾被特定人知悉或實施,但這些事實並未對外公開,那麼該事實也非屬先前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