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以來,關於電腦軟體發明的可專利性爭議,集中在專利適格標的與進步性要件。關於軟體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標的適格性的議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稱「最高法院」)於2014年作成Alice v. CLS判決後 ,可說造成劃時代的影響,軟體發明在美國取得專利之大門被關去一大半。本案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先以全院聯席聽證審理後,將電腦軟體發明專利案中申請專利範圍之系統請求項也宣告無效,最高法院則維持CAFC決定。過去軟體發明的專利標的適格性爭議只集中在方法請求項,如今物之請求項包含系統請求項或媒體請求項,也跟隨方法請求項一併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