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係國家根本大法,我國憲法分為基本權與政府組織兩大部分,其中稱為基本權者,為國家主權建立時,制憲者承諾賦予人民的權利,此權利屬於憲法上之權利,與一般法律上的權利相較大有不同。法律上之權利,立法者享有極大的決定權,隨者立法政策之調整,立法者可以賦予人民某項權利,例如博奕條款賦予人民設置賭場合法賭博之權利,故此權利若屬立法者賦予人民,則立法亦有權力收回。然而,立法者亦僅為憲法機關之一,因此屬於憲法位階之基本權並非立法者可隨意限制,立法者若欲限制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則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因制憲者於制憲之時,無法預見日後社會之發展,故制憲者委由釋憲機關以解釋憲法之方式,逐步建立其他基本權,避免立法者、行政機關或甚至是司法機關恣意侵害人民重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