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合併預重整制度兼具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優勢,能夠在拯救困境關聯企業、保障債權人合法利益方面發揮作用,構建關聯企業實質合併預重整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制度構建方面,為破除現有法律空缺所帶來的困擾,應當以立法的方式賦予實質合併預重整制度以法律效力,並將其納入現行破產法律體系之中;在制度內容安排方面,應當著重解決預重整一般規則無法適用的問題,充分考慮實質合併與預重整結合的特殊性,使之滿足主體特殊性基礎上的制度要求;在制度作用發揮方面,應當明確各參與者的角色定位,確保各自職能的“到位”而不“越位”;在制度成果轉化方面,應當通過與破產重整全方位的銜接保障企業拯救目標的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