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合併設立、合署辦公的機構改革,對中國行政法理論和制度造成了衝擊。既有的行政法理論主張從形式標準入手,強調黨政融合機構對外行使職權必須使用行政機關名義,但這僅解決了行政救濟問題,並不能回應有關組織結構和權力運行中的新問題。有學者提出從區分黨務、政務的視角進行回應,但並未釐清黨政融合機構中黨、政角色分工的實質。對此,應當區分行政過程中的政治決策與法律執行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由此確定黨、政兩者在行政過程中的職責分工。對於黨政融合機構,應當責“實”而不循“名”,堅持運用實質性標準區分黨、政兩種角色及相應的活動空間,在此基礎上重構行政主體、行政法的法律淵源、公共部門及其官員的責任分配等行政法基礎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