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結束了我國對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程序適用超過二十餘年的“內外有別”雙軌制。為了抵制和克服地方法院在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程序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頒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照《通知》的規定,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中級人民法院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涉外或外國仲裁裁決。然而,這種內部報告機制在約束地方保護主義方面的有效性還未能得到檢測。通過對公開渠道獲取的98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復函的實證研究,探究這些不予執行裁定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或者抑制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是基於下級法院已經作出並逐級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批示的不予執行的初步裁定作出的。儘管統計結果並未顯示出地方保護主義是阻礙涉外或者外國仲裁裁決在我國得到有效執行的主要壁壘,但是這種內部報告機制可能還具有其他功能。鑒於我國司法體系中不健全的上訴制度,它可以作為加強司法監督的一種手段;同時,法院也能通過利用該內部報告制度實現重要的政治目標。在此層面上,剖析這種內部報告制度的功能,不僅有助於考察中央化司法控制是如何發揮實際作用的,而且有助於考察在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集權化司法改革措施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