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責任配置問題不僅關涉著作權人與聚合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私權利益,也關乎整個互聯網生態的良性發展。網絡聚合服務以深層鏈接技術為核心,判斷提供深層鏈接行為是否構成作品提供行為是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判定的關鍵。通過評析提供深層鏈接行為法律屬性諸種標準,根據深層鏈接的技術事實提出了“指示鏈接/提供鏈接”二分標準,進而結合二分標準與“法律標準”的合理因素,認定網絡聚合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分配雙方舉證責任,同時為平衡著作權保護、傳播技術創新與資訊共享之價值,在認定平臺直接侵權責任時,應為著作權人施加設置技術措施或“Robots協議”擇出機制,從而達致網絡聚合平臺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合理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