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發明創造活動中的作用類型和作用程度不盡相同,包括機器輔助生成發明、人機合作生成發明和機器獨立生成發明。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代表性類型主要是基因編程、人工神經網絡、機器人科學家。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為專利法帶來諸多挑戰。一是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可專利主題。對於開放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專利申請,儘管存有爭議,但給予其專利保護是可以預見的世界潮流。當下應明確人工智能專利的排除領域,包括有悖公共秩序的發明、不屬於技術方案的發明等。二是人工智能專利權主體的界定。現行專利法以“人類發明者中心主義”為基本原則,秉持人的主體性與智能機器客體性的基本立場。但是,人工智能從輔助人類創造到獨立進行創造將會成為可能,未來法律似應從發明人與專利權人“二元主體結構”出發,承認“機器發明人”這一法律事實,並參照職務發明專利、雇傭發明專利有關規定,賦予人工智能的投資人或雇主單位以專有權利。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發明的可專利性標準。專利授權的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認定,在人工智能時代都應有所調整,例如新穎性標準中的“現有技術”判斷、創造性標準中的“普通技術人員”識別、實用性標準中的“實際效果”評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