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并未给我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分层制度,但其刑罚“低配”的特点却与我国固有的“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不相协调。受重刑观念影响,立法过程中严惩醉驾的民意延续到司法阶段,裁判者选择迎合而非“过滤”民意,醉驾被纳入到固有的重刑刑法结构之中,面临着“严罚化”境遇。从醉驾入刑之初至今的境遇演变来看,民间社会参与醉驾等轻微犯罪治理时极易出现结构错位。民众的严罚意愿过度介人轻微犯罪的刑事司法环节,导致“严罚化”与监禁刑依赖,进而限制了民间社会在轻微犯罪治理中的“行动”空间,而国家司法资源过多地消耗在轻微犯罪。醉驾的中国境遇反映出刑事政策的民粹化,表面上迎合民意,实质上却影响到社会参与意义上的“社会效果”,应予以检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