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隐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背离刑法的性质,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不扬。造成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角色定位”的混乱。(2)背离刑法的机能,强化社会保护而忽视人权保障。过度刑法化本身就是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进行惩罚,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3)背离刑法的功能,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过度刑法化导致刑法扩张、其他部门法萎缩,自然的结局就是其他部门法的预防制度和预防机制的匮乏,并最终导致社会管理手段的弱化。(4)注重刑法实用主义,导致刑法庸俗化,刑法成为随时都可以使用和适用的工具,工具主义思想泛滥,刑法威严扫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