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區域“開採法典”的制定,採用“由分到總”的方式。2016年公佈的“開採規章”,呈現出國際海底管理局處於一種明顯的優勢地位以及相關利益攸關方對一些條款爭議較大等特點;2017年公佈的“環境規章”,則體現出臨時性、對承包商施加了較多的環境保護義務等特點。中國在國際海底區域“開採法典”制定過程中應發揮“引領國”的作用,並應對“'開採規章”和“環境規章”的草案文本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同時還要結合“開採法典”的內容,進一步推動《中國深海法》的完善。目前雖然大多數國家支持繼續將制定“開採法典”作為國際海底管理局的優先事項,但是相關利益攸關方對有關的核心議題還未形成統一的意見,因而“開採法典”的最終完成還尚需時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