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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惡意串通、債權人撤銷權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3號的實體法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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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Malicious Collusion, Cancellation by Creditors and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Invalid Contracts - A Substantive Law Comment on Guiding Gase No. 33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作者 |
茅少偉 |
中文摘要 |
指導案例33號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的惡意串通合同無效規則的典型案例。在構成要件上,該案維持了對主觀要件“惡意串通”的綜合判定方式,但對客觀要件“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認定並不妥當。在法律效果上,一方面,該案未能準確把握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相對無效性質;另一方面,也未能恰當解釋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並且正因對此處無效性質的理解有誤,以致未能釐清惡意串通規則與債權人撤銷權制度的體系界分。這兩項制度的差異不在於證明標準或主張期限,而在於規範功能與適用範圍。在保全第三人一般金錢債權的場合,僅應適用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指導案例33號的積極意義可能是提示了應進行一項漏洞補充,即有必要時,債權人可以在行使撤銷權後直接行使代位權。 |
起訖頁 |
14-25 |
關鍵詞 |
惡意串通、債權人撤銷權、相對無效、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指導案例33號 |
刊名 |
当代法学 |
期數 |
201803 (2018:2期) |
出版單位 |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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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
確認他人惡意串通合同無效之訴的合法性檢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3號的程序法評釋 |
該期刊-下一篇 |
國際海底區域“開採法典”的制定與中國的應有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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