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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確認他人惡意串通合同無效之訴的合法性檢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3號的程序法評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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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Legality of Confirming Others' Vindictive Malicious Colluded Contracts as Invalid - A Procedural Law Comment of the Guiding Case No. 33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作者 |
劉哲瑋 |
中文摘要 |
指導案例33號確立了債權人在認為債務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轉移財產後,可以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來維護其利益。但任何訴訟的提起都需要滿足與法院有關、與當事人有關和與訴訟標的有關的三類訴訟要件,此類確認之訴在主管與管轄上面臨合同中糾紛解決條款的挑戰,在當事人適格上未必能滿足確認利益的條件,在既判力上與撤銷權訴訟的關係尚未釐清,因而存在訴的合法性危機。故而應當禁止提起此類確認之訴,既不會影響債權人通過撤銷權訴訟實現救濟,也能避免對訴訟要件制定例外規則增加解釋困難,還順應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趨勢。 |
起訖頁 |
4-13 |
關鍵詞 |
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確認之訴、訴訟要件、指導案例33號 |
刊名 |
当代法学 |
期數 |
201803 (2018:2期) |
出版單位 |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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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
惡意串通、債權人撤銷權及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3號的實體法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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