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時代的信息社會,提出了政府數據開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數據開放立法,必將極大促進信息的開放共用、政府的治理革新與資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立法仍處在探索階段,對政府數據開放範圍和數據共享流程等基本問題,尚缺乏理論共識。因此,啟動政府數據開放立法,首要的問題即合理選擇符合我國實際的立法模式。目前,國際上存在修改信息公開法、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專門法、修改信息公開法與制定專門法相結合的三種立法模式。比較而言,我國在修改信息公開法的同時,探索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專門法應當是可行選項。當前,應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改的有利契機,為政府數據開放預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數據定義、開放方式和開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介面和制度支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