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纂民法典,須處理好形式理性與實用性、現實性與前瞻性、本土化與國際化、任意性規範與強制性規範的關係。民法典是形式理性的結晶,實用性為民法典生命價值,形式理性為實用性創造條件,但形式理性不應是民法典編纂的第一位目標。民法典既要有現實性,又要有前瞻性。在現實性方面,應考慮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空間,在前瞻性方面應考慮民法在21世紀的發展趨向。民法典應立足於本國國情以體現本土化,同時也須吸收他國的經驗並注重國際化。民法典須堅持民法的私法性,為意思自治、主體自由留下充分的空間,在民法典中制定公法性的規範是必要的但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