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重慶試行辦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見房產稅的實質問題:如何保證稅負平等,同時對住房減稅?兩地辦法創造性地在計稅依據和免稅依據中引入面積單位,得以更具體地把握房產。但具體方案卻僅以住房為徵稅對象,無視稅法看待客體的特殊性,忽視財產稅、房產稅和住房稅的差異,也未釐清住房與其他房產的界限,更無視平等原則對稅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討論這些疏漏,強調稅法各要素相互獨立、前後銜接和緊密配合的結構特點,經由憲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稅”,在闡明免稅方案應以自有自居為前提,以人均免稅面積為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