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營改增”大幕的拉開,構建地方稅體系以保障地方財力穩定增長的“老問題”重現在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聚光燈下。本文以稅權配置為視角,考察了1994年行政主導型分稅制體制下的地方稅的稅種結構、稅收規模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地方政府為履行事權而尋找替代財源進而引發的非稅收入、土地財政、地方債等問題;提出在突破傳統理論的基礎上,重新選擇地方稅稅種;按照“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相結合的改革要求,構建多稅種相配合的複合地方主體稅種體系;同時附約束條件地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並明確與完善其稅收徵管權。通過地方稅體系構建,從憲法和法律上規範地方政府的行為,使其提供轄區居民最需要的公共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