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財政資金收入與支出所存在的亂局早已引發各方的關注。如何解決各種財政亂象,不僅關係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更關係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與設施,進而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追跟溯源,當前的財政亂象源於預算審批權形式化所引發的政府財政執行權的權力制約機制缺失,政府在財政管理體制中一家獨大。預算審批權是一項獨立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國家權力,其行使的法律後果在於確立年度性財政收支的規範性依據,具有明顯的權力屬性。但此次《預算法》的修改並未關注到預算審批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構建預算審批權行使的全面規則體系,應當說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當前政法主導的預算管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