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7條對被保險人課以防止及減少損失意義,同時規定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因此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比較德國、日本、義大利、我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立法,結合我國保險立法和實踐,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能夠證明上述費用的支出不必要、不合理的除外。保險人也應承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預先支付防止及減少損失費用的,保險人應該預付。部分保險的,防止及減少損失的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償付。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違反防止及減少損失義務而導致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防止及減少損失義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