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公司制企業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現代公司制並非單純源自商人實踐。不管是在西方還是在東方特別是中國的公司制度變遷中,國家在其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在中國,重農抑商的傳統思想與自古以來因官商關係形成的國家對商業的深入滲透,並加之中國特色的國企問題,造就出中國公司法的一種獨特結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界對企業所有制及法人本質的爭論,從側面反映出國家與公司之間、國企改革與公司法之間的盤根錯節。因為不得不囊括國有公司與私人公司,因此需要建構兼具包容性、融合性的公司法律制度體系。國有背景公司的特殊出身和股權結構以及治理模式存在濃厚的意識形態元素和官商文化氣質,需要公司法做出差異性的制度應對,以便契合中國國情。國家角色在公司法制的演變中會持續發揮作用,但其功能也會適時調整,近期公司法的修訂中國家應當集中灌注強化國有公司治理制度、推進公司社會責任的訴訟機制發育即因應資本約束軟化完善債權人利益保護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