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法庭紀律與其他規定”相關條文的解釋不盡合理,且與現行法律相衝突,存在著超越法律的自我授權、越權解釋等問題。其中,禁止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傳播庭審情況的規定過於僵化,不利於公眾司法知情權、監督權和表達權的行使,且在具體操作上存在著技術難題。而對新聞記者報導所實行的許可制度也面臨著許可條件的明確化、許可對象的平等性等問題。有關驅逐出庭的規則,存在著如何看待和界定“擾亂法庭秩序”的問題、公訴人是否受法庭規則約束的問題、被告人被驅逐出庭後的程序設置問題以及辯護人被驅逐出庭後能否繼續參與本案辯護的問題。“解釋”還在法律之外創設了“另案處理”制度,由於缺乏操作性規則,執行中必然會面臨一系列程序問題,對這種新型案件處理方式亟待予以規範。有關辯護人不受限制的當庭拒絕辯護的規定,不僅與我國《律師法》規定相抵觸,而且會損害被告人利益、降低審判效率,從長遠看也不利於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發展,應儘快作出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