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寫入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可謂技術偵查法治化的新開端。但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3條為典型代表,司法解釋仍然採用了模糊授權的做法,對於技術偵查適用範圍和對象,何為“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什麼是執行中的“有關機關”等問題需要深入思考。技術偵查的特殊性決定了相對模糊的規定具有現實合理性,但嚴格規制又是技術偵查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在兩者權衡之下,結合國際上技術偵查的走向與我國的司法現狀,應進一步明確並限縮技術偵查的適用對象,授權檢察機關技術偵查執行權,改革技術偵查的審批程序,完善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