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的規範性質依照文義和規範目的解釋,其不同於任意性規範不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或者補充,應當屬於強制性規範的範疇。針對建築區劃內車位的屬性不同,“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義務主體不限於開發商,還包括擁有專有車位的業主和共有車位的權利主體--全體業主。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配置比例標準的理解,應當區分專有車位和共有車位,分情況滿足配置比例的要求。違反此種具體強制性規範的法律後果,結合《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的規定,應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