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25 條為代表的高校經費管理制度,違背科學研究的一般規律,妨害了高校教師制定研究和實施計劃、參與學術交流、發表學術觀點等自主權利的行使。不合理的制度設計,不僅無法達到節約經費的立法初衷,反而導致虛開發票等違規現像頻發,最終制約科研水平提升。當前的相關理論、實定規範和救濟制度尚無法有效阻卻前述問題的發生。而正視高校財務管理規律的特殊性、區分不同來源的經費使用制度、合理拓展閏接經費的適用空間、在適當制度層面以協商民主推動體制改革以及將法治化建構作為終極制度保障等對問題的解決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