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和對象的變化,不僅使主觀責任發生變化,也會引發行為性質和侵害法益發生變化,影響著犯罪的認定,包括罪名、犯罪停止形態和罪數等。犯意或對象變化時的祖罪認定和處斷,關鍵的考量因素是法益性質(法益有元變化、是否專屬法益) ,其次涉及罪過內容界定、行為性質評價與罪數認定處斷等刑法思維方式,最後還要留意刑法的特別規定。「並行」評價和處斷的刑法思維值得肯定。變化前後的兩種犯意及其支配下的性質不同的兩種行為,如果具備客觀不法和主觀責任,原則上應分別獨立評價,成立兩罪,實行並罰。例外的情況是,故意完全相同(不包括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關系的情形)、對象變化時,如果法益性質不變且為非專屬法益,由於行為性質相同,在同一構成要件之內,罪名不變,因此,將對象變化前後的行為作概括的整體評價,僅認定為一罪,未嘗不可(尤其是對象所屬的主體也完全相同時)。過失向故意變化是指行為人過失地導致某種法益產生危險狀態或者發生基本結果,有能力采取措施卻拒不采取,乃至實施積極行為,導致了危險狀態現實化或發生更嚴重結果的情形。有的情況下成立過失犯罪與不作為形式的故意犯罪,應實行並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