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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連帶債務之特性及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上訴之效力──評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及98年度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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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Liability and the Effect of Appeal by one of the Joint Respondents --- Review on Taiwan Supreme Court Judgments (99) Tai Shang Tzu No.210 (2010) and (98) Tai Shang Tzu No.1873 (2009)
作者 郭致遠
中文摘要
依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及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七號判決,債權人以數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經判決被告等敗訴後,其中一人提起上訴,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其他被告雖未上訴,於審理後,如認上訴無理由,無須將未上訴之被告同列為上訴人,但上訴有理由時,則須將未上訴之被告併列為上訴人,造成於上訴時仍未能確定上訴人之困境。該二判決均引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資為依據,惟該判例又依民法第二七五條為立論。本文乃析論連帶債務之成立、特性,並檢討對連帶債務人之起訴是否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後,再對上開二判決及判例為評析,認對連帶債務人之起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並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上開判決及判例之見解均待商榷。
起訖頁 19-39
關鍵詞 連帶債務之特性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上訴之合法要件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1308 (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086532013080043002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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