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目前對於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判斷標準,並非毫無爭議。申言之,於行政法學說上,有認為對於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其判斷標準應與刑法上的「一行為」相同;但卻也有認為,行政罰法上的「一行為」與刑法上的「一行為」並不相同。另一方面,於實務運作上,亦可看見諸多依照不同判斷標準所得出的不同結論。事實上,之所以會如此,乃係因刑法與行政法的目的並不相同所致。然而,限於文章篇幅有限以及筆者個人能力之不足,本文僅就行政法學說與實務上,對於「行為數」的認定做一簡介。之後,再針對前述學說與實務見解加以簡評,並提出一些值得再深思與有待研究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