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2006年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中,關於禁菸場所之規定,行政院版本原為室內場所全面禁菸,但立法院審議過程中修正回原本之例示概括之立法例。但由於立法過程中的突然性,導致各款場所之間出現重疊交互的混亂現象,而規定中例外准許特定場所得設室內吸菸室,更增加法律適用上之混亂。因而本法在實施之後,菸害防制主管機關接受的申訴以及處理上最困難的問題,就是關於禁菸場所之認定。 目前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範之範圍包含:一、全面禁止吸菸;二、室內禁止吸菸(含得設吸菸室者)。而第16條則規範室外禁止吸菸(含得設吸菸區者)。而為了達成本法保障國民健康免受菸害之立法意旨,全面禁菸場所之規範應優先於室內全面禁菸以及室外禁菸之規定而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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