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以來,傳統自由權保障的憲法理論發生了轉變,法律學者以及社會大眾對人權的認識發生了變化,人權的重心開始由消極的自由權向積極的社會權轉變,除了保護的功能更增加了積極進步的意義,而在其中就有健康權概念的發展與茁壯。而健康權所要促進的共善是什麼呢?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是:健康不僅僅是沒有生病或者體質健壯,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會適應三個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種狀況。換言之就是構成人性尊嚴的重要核心部分。
從法學分類上來說,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權的範疇。《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健康權及健康權的相關內容。二次世界大戰後,大多數國家以憲法的方式對健康權進行了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也增列了健康權保護的相關規定。然而,健康權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範圍究所何指,保護效力又及於何處,屢為法律專家所熱中探討,亦可見健康法制仍屬一新興而待發展與完善之法學領域。
刊別:年刊 語文:中文繁體 出版者:中華國民健康政策與法律學會 出版地:臺北市 單冊: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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