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於第15條及第16條列舉應禁止吸菸之場所,並於同法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15條與第16條所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惟現行菸害防制法禁止吸菸之場所中,除一般民眾均得任意進入之公眾消費場所、娛樂場所之外,尚包含私人色彩濃厚的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以及具有家管權之學校單位、行政機關等可能遭到場所拒絕進入檢查之情況,故實務上執法機關欲進入菸害防制法所規範之禁止吸菸場所進行檢查,即成為菸害防制法得否有效施行之前提問題。針對因法令規定中所涉及由私人管理之場所,往往需要人民之配合方能遂行行政調查,如遭遇人民拒絕配合調查之情形,是否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力之必要?查菸害防制法中並無相關之規定,執法機關是否當然無法為具強制力之蒐集證據活動? 本文欲透過對於行政調查行為之研究並探討其他相關或具有行政調查必要之行政法規,嘗試理出禁菸場所行政調查行為應有之界限與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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