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採用實證分析法,彙整1996 年至2012 年3 月教師懲戒案件之資料,從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現行法令的觀點,檢驗《公務員懲戒法》施予公立學校教師之懲戒處分的合憲性與適法性;其次,探討我國教師於校園教學現場誤蹈法網之案由;最後,透過公懲會議決書之縷析,了解我國司法機關對教師懲戒事件之處理原則,以供相關人員之借鏡。
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 號意旨,違法失職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教師,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處,猶有法理解讀空間可言;然未兼行政職務之合格專任教師,倘一併歸為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恐有違憲之虞,一如88 年鑑字第8911 號「於校外殺死同校教師」案、89 年鑑字第9267 號「傷害」案議決書。在衡平兼顧行政行為之適法、強化教師權利及其身分地位保障之前提下,改革我國現行教師行政責任制度,厥為本文關切的核心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