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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Microsoft v i4i案論劣質專利的補救制度
並列篇名
What to Do About Bad Patents After Micro-soft v. i4i?
作者 鄭莞鈴
中文摘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受Microsoft v. i4i案中被告Microsoft的上訴請求,後於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作成判決。被告上訴人Microsoft的主張主要聚焦於長久以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採行的「明確且令人信服證據」的舉證證明標準,是否適用於專利無效抗辯的所有場合,特別是專利無效抗辯的證據是全新的證據,未曾經過專利審查委員的審查。本文主要區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簡述最高法院就Microsoft上訴理由書中,提出要求降低專利無效抗辯的舉證標準,其所作成的判決理由及結果;第二部分不再重申最高法院著眼的歷史解釋或判決先例,反就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委員的專業素養與專利審查的嚴格程序觀之,探討專利無效抗辯的舉證標準是否有降低的必要;第三部分續就現行專利制度下的補救機制,檢視是否足以補足未提呈引證資料給專利審查委員的闕漏,其一包括被控侵權人發現可能致專利無效的事證,可提起複審程序,其二是被控侵權者可就專利權人應提出而未提出審查引證資料的行為,在訴訟中提起不正行為作為積極抗辯,其三係藉著應用嚴謹的陪審團指示,要求陪審團就未曾提呈給專利審查委員審酌的新證據,予以不同權重的考量。上述機制應得任由被控侵權者選擇,作為專利侵權訴訟法庭上的積極抗辯或消極防禦。
起訖頁 103-131
關鍵詞 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有效推定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優勢證據複審程序不正行為陪審團指示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Presumption of Patent Validity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ReexaminationInequitable ConductJury Instruction
刊名 興大法學  
期數 201205 (11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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