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新公布施行的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成長,對於研究成果優異之公立單位,政府得給予必要的支援;此外,對於歸屬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規定之放寬將使其運用更具彈性。而公立研究機關及大學教師之兼職規定亦將鬆綁。然而,與研究機關(構)不同的是,國立大學之主要研究人力,除了約、聘僱研究人員之外,即為學校教師及學生。師生之間不僅有教學的關係,更有研究合作之關係。目前國立大學對於校內產出之研發成果,在對外部分多透過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其歸屬權及後續相關運用,但在校內的部分,包括校內研究成果之歸屬與分享,研究成果歸屬的內容及範圍等,在規範運作上仍產生許多問題。歸究其原因主要可為校內單位之權責問題及研發成果歸屬的問題。針對前者,本認為國立大學若依科技基本法授權而訂定校內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規範時,應同時檢討現行專利及技術審查委員會組織不合法之部分,並明定救濟管道始為適當。而針對研發成果歸屬的問題,本文認為大學教師並非受大學之實質監督下而從事教學研究,故雙方應非僱傭關係,因此依專利法第七條第三項之原理原則,研發成果於無其他約定時,理應歸屬於大學教師所有。至於研究助理與工讀生,由於目前多數之研究專任助理聘任契約書多明定研發成果歸屬於大學所有,因此爭議較少。反倒是學生兼任助理,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函釋精神,目前國立大學計畫主持人普遍藉由實驗室/研究室保密同意書,限制學生助理人員於在學或計畫期間所產生之相關智慧財產權,須全部歸屬於實驗室或學校所有,否則不能進行實驗之規定,似有修正使研究成果歸屬合理化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