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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主體向人民主張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之範圍(一)民法第一八二條第一項規定是否準用?
作者 劉建宏
中文摘要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ffentlich-rechtlicher Erstattungsanspruch)者,學說上有稱之為「公法上不當得利」。惟所謂「不當得利」(ungerechtfertigte Bereicherung),實係民法上之概念,其內涵與公法上返還請求權頗不相同,故本文不用「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概念,而稱之為「公法上返還請求權」。所謂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係指在公法的範疇內,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發生財產變動,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之情形。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82條第1項行政主體公法上不當得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6 (4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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