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來,援引類比自然生殖下強制認領的法理,並透過將法律上親子關係依存於血緣關係的論證法(釋五八七參照),未必不能替死後取精生子的合法性尋得一條出路。然即使如此,相對於以人工生殖為母親自己決定領域的主張,未來藉由死者精子而出生之子女的利益,不應以其未有權利義務主體性而置若罔聞。就子女而言,出生是將其強行綁架至人世,而人生的份量不言可喻。因此,欲使子女背起如斯重負的新生命創造,唯有基於生存父母的意思,始得以正當化。即使父母在意識上未期待子女出生,但是在性行為時,當可視其潛在地完全具有如此的意思。否則,生命的出生將失去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