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人民聲請法令違憲解釋之程序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依文義解釋,人民僅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為客體聲請大法官解釋,依立法原意此程序並非為主觀權利保護而設,而是一項客觀的法規違憲審查程序,主要目的就如同機關或三分之一立委聲請法令(法律)違憲解釋(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以及法官聲請法律違憲解釋之程序(釋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般,皆屬客觀司法程序,目的皆在引致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限中的法規違憲審查權,大法官所為對法規之最終效力的解釋結果,均屬抽象,僅具確認系爭法規是否違憲、以維護客觀憲政秩序之功能,不能對具體個案直接發生效力,而因其確認所發生之結果,無論利與不利,均經由客觀憲政秩序之運作而由全國人民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