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所根據的普通法詐欺及市場模式,都是採取「事前觀點」,亦 即是從交易當時的時點來判斷不實陳述對於價格的影響,Dura 雖然採納 了「事後觀點」,但仍維持了 Basic 事前觀點的基本架構,僅要求從事後 觀點判斷損失的有無及與不實陳述間的關係,乃是進一步限縮,故本文稱 之為「事前—事後雙重觀點」。在此架構下,投資人可以請求的經濟損失, 是最初「前端價格影響」於更正性揭露時仍然留存的部分,並透過「後端 價格影響」來衡量;而前端價格影響與 Basic 的信賴要件之調查相關,後 端價格影響則與 Dura 的損失因果關係之調查有關。 但 Basic 見解本質上已與普通法詐欺不同,既然是基於市場模式的「市 場基礎的請求」,信賴要件本來就無存續之必要。又即使「前端價格扭曲」 才是 Basic 見解的核心,但「前端價格扭曲」於實務上仍是難以捉摸的概 念,故美國學說、實務上才經常以「後端價格變動」作為「前端價格扭曲」 的替代,並統稱為「價格影響」。但實際上,前端與後端價格影響之間並 無系統性關聯,乃是市場對於不同資訊的反應。在雙重觀點的架構下,對 於因果關係以及投資人損害的認定,都已經是虛構的,且與現實脫節,這 些也在價格維持理論、風險實現理論的發展中表露無遺。並且,在雙重觀 點下,投資人所能請求的賠償範圍亦侷限於虛漲損失,而不能就信譽損 害、風險衍生損害提出請求,更不當地壓縮了可請求賠償的範圍。 詐欺市場理論在發展之初,固然許諾了一個簡潔的分析方法,但僅是 一種幻覺,面對理論及實務上的混亂,美國學界也認為只剩下立法解決一 途。若歸零思考,對於我國是否應該繼續移植美國法制之詐欺市場理論, 吾人應有更深的體悟與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