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產業迅速發展,現今侵權態樣已由模仿整體外觀,逐漸轉向專業分工與數位流通等多元形式。在此背景下,若僅以最終產品之製造或販售行為作為究責基礎,恐難有效涵蓋各種商業侵權行為。日本意匠法第38條所建構之間接侵權制度,正是依此脈絡下發展而來,其核心在於透過對前置及分工行為之禁止規範,使意匠法保護可及於具有高度蓋然性之侵權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