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均等侵權判斷中,是否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以限制均等論之適用的具體界線,長期以來即為專利侵權判斷上的核心問題。按發明專利權的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法第5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的申請專利範圍須包含一個以上的請求項(claim),且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文字記載方式,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專利權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