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入與企業收入之會計基礎均涉採權責發生基礎,通常皆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收入,並按已收或應收之公平價值衡量,故兩者之認列基準大致相同。惟政府機關之收入主要來自無對價交易收入,而一般企業之收入主要來自對價交易收入。由於兩者之收入來源不同,肇致政府會計與財務會計收入認列準則存有不同之處,為本文探討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