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9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十九、第一上櫃公司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董事未逾董事會席次二分之一或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獨立董事少於2人,且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