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非配偶之外之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負擔稅捐責任。然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此規定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宣告違憲。並指出生前贈與之擬制遺產,不應由非受贈人之繼承人負擔該部分遺產稅,亦不得非受贈遺產做為將該部分稅款之遺產執行標的。惟現行稅務執行實務中,並未明確區分實質遺產與擬制遺產之來源,使得判決施行後在執行上面臨諸多困難與疑義。本文擬從實務執行現況出發,針對各種繼承狀況、計算稅額及執行程序上所面臨的問題,並參酌相關學說與判例,作為未來立法與實務操作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