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討在非一人公司型態的有限公司,公司與董事之訴訟間,應由何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在現行實務上,若公司僅有一位董事,由股東推選訴訟之代表,若無法推選,則可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若董事會包含多位董事,則依被告身分決定代表人選。在現行制度的運作下可能因董事間關係導致原告代理人在訴訟上消極攻防,進而影響公司利益。為解決此問題,學者主張可類推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代表訴訟規範,允許符合條件的股東提起訴訟,然而仍無法防免於訴訟上消極攻防之情事,因此,本文建議參考國外法制如美國與中國,透過股東間之協議安排,使有意願提起訴訟之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確保股東能有效追究董事責任,進而保障公司與股東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