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由於具有擴張個人私法自治活動領域之功能,因而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上,扮演日趨重要之角色。惟在代理人濫用其地位,亦即在代理人根本無代理權或逾越權限範圍而仍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代理制度之健全運作即發生重大障礙,因而發生無權代理之問題。 在代理制度之三角關係中,代理人無權代理之行為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惟倘因本人之行為創造了代理人有代理權之權利外觀時,例外地應使本人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因而發生表見代理之問題。 研究表見代理之關鍵在於:法律行為不能有效成立之危險性,在何種情況下應由第三人承擔,在何種情況下應由本人承擔。基此觀點,本文參考我國與西德學說與判決先例之有關資料,試圖在本人與第三人間,界定分配或承擔危險之合理標準。 全文共分六章,各章概要如下: 第一輩緒論,說明代理關係上交易安全保護之必要,表見代理問題之發生原因,並試舉若干實務上常見之案例為分析說明,以作為問題之提出。 第二章類型上之觀察,分析德國法上表見代理之類型,作為我國法上類型化之基礎。 第三章基於外部授權之表見代理,第四章基於特別授權通知之表見代理,第五章基於容忍授權之表見代理,分別說明各該類型之基本概念及規範依據,並以「權利外觀之存在」「本人之可歸責性」「第三人之正當信賴」等共同形成分配或承擔危險之標準。在各該類型之中,最高法院歷年來有關表見代理之判例判決,為本文主要之論述對象。 第六章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