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揭櫫,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規定。其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71號判決表示,遊樂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不以其名義所主辦、直接收取對價或與消費者間存有契約關係為限,凡客觀上得認由其提供、或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之外觀者,均屬之,都適用消保法第7條之服務責任。末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判決指出,帳戶借用契約性質類似委任契約,借用人如未及於契約存續期間取用存款者,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名義人交付,然除契約另有約定或帳戶係名義人專為借名關係而開設外,難認名義人負有結清帳戶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