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至美東航線「基隆223輪」所有權人A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設立登記,其總經理甲對「基隆223輪」屢次違反「國際船舶安全管理規章」又未予改善,視而不見,致於我國高雄沿岸領海撞擊新加坡籍貨輪「雄獅輪」致其全損沉沒,船員全數獲救。「雄獅輪」所有權人B於高雄地方法院以侵權行為起訴A請求5,000萬美元損害賠償。A於答辯狀擬定一備位聲明:即使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得依海商法第21條及第22條總額限責規定,限額賠償300萬美元。B則復依海商法第22條第1款主張A的總經理甲對於本件海上碰撞有過失,而破除A的總額限責權而應負全額的損害賠償。試問:B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