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一知名YouTuber,為臺灣職棒之專業球評,在其一集Podcast節目中,引領球迷回顧職棒自1990年開辦以來之發展歷史。在節目的布景除有中華職棒大聯盟標識(Logo)外,僅特別掛有元老級B隊含有B隊標識的註冊商標,並在直播中告知觀眾,凡加入甲所發起的球迷俱樂部,並繳清1年會員的會費者,將免費贈送B隊前述註冊商標所指示之紀念球衣和球星簽名球。B隊所屬公司見此情形,便去函甲,聲明其節目未經授權利用B隊的註冊商標而吸引球迷加入會員並致贈紀念品,侵害其商標權。甲回函則以其行為符合商標法之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請問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